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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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丁○○
戊○○己○○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叁仟陸佰捌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六三五號、本院八十九年度訴更字第五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八二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五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六三五號:⑴郵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三十元;⑵裁判費:二十九萬零八百二十六元;(二)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八二號郵費:一千零二十元;(三)本件程序費用:二百零四元,總共二十九萬三千六百八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B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