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侯廷昌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