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61號上訴人甲○○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被上訴人 李淑芬 即三通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5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5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楊千儀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