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台新銀行等協商成立按月還款新台幣(下同)15,369元;並因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未參加協商,另須按月償還3,341元。惟彼時聲請人平均月薪僅有21,167元,扣除協商案款後僅餘2,457元,聲請人不得已於99年5月毀諾,是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房屋租賃契約、全戶戶籍謄本、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催告書、95年度、96年度、97年度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低收入戶證明、終止分期還款權利通知書、機車行照、發票、薪俸袋、收據、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編號PLR2)、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袋、身份證、萬泰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聯邦銀行三重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慶分行台幣帳戶明細、三重忠孝路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細、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存款存摺明細、台北銀行一本萬利帳戶明細、全球人壽人身保險保險單、投保證明、、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續期繳費記錄查詢、聲請人之母全民建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97年度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之妹全民健康保險證明卡、身心障礙手冊、97年度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之弟身心障礙手冊、97年度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之父97年度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此外,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首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9年11月11日中午12時公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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