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13號原告即上訴人乙○○○
丁○○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3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2313號返還保管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