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BANGHIA(中文名:陳伯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TRANBANGHIA(中文名:陳伯義)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玖玖玖公克)沒收銷燬
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宏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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