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41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周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