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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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75號

原告 鄧白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宣琳 間給付合會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彭品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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