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陳文正 被告 蔡宜臻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3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呂美玲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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