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緝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鄭秀琴 被告 阮晉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緝字第10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阮晉國被訴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緝字第1711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101號刑事判決不受理在案,則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莊珮吟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