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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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72號
原   告 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1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
  ○○○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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