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29號
原   告 加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
被   告 久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月3日下午2時10在本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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