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8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
3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一審判決(即96年度板簡字第8780號宣示
判決筆錄)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上訴之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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