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96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