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96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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