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882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