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19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19日下午2時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