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丹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4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丹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更正)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
字第39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3月22日釋放出所,嗣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66號卷【下稱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9至120頁、本院卷第7至12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臺北榮民總醫院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001號、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各1份、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43號卷【下稱毒偵字第143號卷】第64至65頁、第121頁、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5至118頁、113年度聲沒字第279號卷【下稱聲沒字卷】第46頁),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殘留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揆諸前揭規定,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分別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臺北榮民總醫院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各1份、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143號卷第116至118頁、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1至114頁),是該等物品與附著其等上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既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併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附表編號應沒收銷燬之物備註保管字號1甲基安非他命4包經檢視均為白色透明晶體且無差異,總毛重2.46公克,總淨重1.78公克,抽驗其中3包,各取0.01公克化驗,總淨重餘1.75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98號(見聲沒字卷第46頁)2甲基安非他命1包米黃色粉末1包,毛重0.4520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2788公克,取樣量0.0027公克,驗餘量0.276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396號(見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5頁)3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7513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5781公克,取樣量0.0030公克,驗餘量0.575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玻璃球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30號(見毒偵字第143號卷第116頁)5吸食器1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849號(見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1頁)6鏟管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