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2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瑞權
黃光男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秋容
狄洪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7,830元(系爭8筆土地面積共計34,058平方公尺,原告2人應有部分比例換算面積共計10,217.4平方公尺,以起訴時公告現值450元計算,價額共計4,597,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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