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5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營偵字第1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竊盜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刑罰裁量:查被告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受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正當努力工作營生,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法治觀念淡薄,惟念其犯後坦承,態度良好,所竊取之物品價值亦不高,且已歸還被害人,兼衡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項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