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198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賴璿翔

被告 鄭丞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17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47,689元

12%

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7,033元

1.845%

111年6月9日起至111年9月8日

0.1845%

111年7月9日起至111年9月8日

2.22%

111年9月9日起至111年9月27日

0.222%

111年9月9日起至111年9月27日

2.345%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

0.2345%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

2.47%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47%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8日

0.494%

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