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198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告 鄭丞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17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47,689元
12%
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37,033元
1.845%
111年6月9日起至111年9月8日
0.1845%
111年7月9日起至111年9月8日
2.22%
111年9月9日起至111年9月27日
0.222%
111年9月9日起至111年9月27日
2.345%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
0.2345%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
2.47%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47%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8日
0.494%
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