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99號上訴人 黃英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秀尾 間因99年度婚字第199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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