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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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佳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泓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0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復未按被告人數提出
本件民事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暨提出本件民事上訴狀繕本1份,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