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924號聲請人 王可富 非訟代理人莊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覃麗麗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提示日(到期日後始能提示)。
二、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本票上未約定,到期日後始請求利息)。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