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37號聲請人 朱美櫻 訴訟代理人 張鳳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00000-0│1│1000│├──┼─────────────┼───────┼──┼──┤│000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3│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92│├──┼─────────────┼───────┼──┼──┤│000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224│├──┼─────────────┼───────┼──┼──┤│0005│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2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