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1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林金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羅楊潔┌────────────────────────────────────────────────────────────┐│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15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利率│├──┼─────────┼─────────┼───────────┼───────────┼────────┼────┤│001│遠特實業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81年5月19日│86年5月19日│500,000元│年利率│││龎晚霞、 林明隆 、龎│││││9.875%│││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