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吳幸芬
謝汝如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被告 張瑋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
104年度交訴字第32號卷二第11頁背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陳盈如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