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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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8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紀景揚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信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信亨給付新臺幣109,605元及利息、違約金,惟所附證明文件,即借款契約書上未有債務人之簽章,尚難確認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信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