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蔡宛芸 被告 周長生 即花商周家小籠包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67,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