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 林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方毓涵┌─────────────────────────────────────────────┐│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謝信義 │第一銀行花蓮分│107年3月25日│200,000元│JB937170│00000000││││行││││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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