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調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調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調字第228號聲請人 羅月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晏平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與相對人間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之確認之訴,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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