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虎小字第16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楊志仁
被 告 賴泳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五年
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