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2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孫德賢
被   告  張棨隆 (原名: 張善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
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於開庭前陳報被告自民國93年10月30
日起至95年12月13日止,每月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餘額明細
,並逕送繕本予被告。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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