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86號
原   告  劉豫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設
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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