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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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838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告 梁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 北簡 字第 3838 號裁定(113.06.0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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