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838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告 梁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