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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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二)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治源選任辯護人李建賢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