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4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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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 謝春長 選任辯護人 蕭維德 律師
楊閔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春長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謝春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十五年二月,被告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罪,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堪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本院業已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賴邦元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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