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再易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154號再審原告 游琇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欣茹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601元,應徵裁判費17,983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