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自字第29號自訴人 鍾秋盆 被告 羅文輝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選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狀,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8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鍾秋盆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代理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逾期不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蘇揚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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