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閔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閔誠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閔誠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閔誠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惟編號一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
100年2月11日、12日」;編號三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9年12月9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
0年度簡字第4416號、100年度易字第1029號、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號、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10
0年度上訴字第27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軍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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