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永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永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永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附表:
受刑人郭永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21日│108年1月23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度毒│臺中地檢108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95號│偵字第155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易字第1945││實││898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108年8月1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易字第1945││決││898號│號││├────┼─────────┼─────────┤││判決確定│108年6月3日│108年8月14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603號│字第13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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