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洪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38號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8年12月2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聲請人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已經移至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此有該案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參,故聲請人已非受本院羈押,其聲請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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