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0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8號、第16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徐俊雄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查獲現場及扣押物照片共13張」、「被告徐俊雄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87年度沙簡字第2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中地院以87年度易字第3179號判決免刑確定;又因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1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865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238號停止強制戒治,所餘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至89年11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並經本院以88年度壢簡字第1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是被告已於初犯施用毒品罪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及最高法院95年第7次、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後,在其犯行尚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均即向警員坦承其施用毒品之事實,並主動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楊梅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及調查筆錄各3份可考,足認被告確有自首上開犯行而受裁判,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執行,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竟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不宜寬縱,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1.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該裝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管與甲基安非他命並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用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
2.再扣案如附表編號四至五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3.另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殘渣袋,核非違禁物,雖亦屬被告所有,然非供其為本案3次施用毒品犯行所用,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明確,是既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弘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合計毛重0.58公克│││,驗餘合計毛重0.5773公克,含包裝袋2只)│├──┼────────────────────────┤│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31公克,驗│││餘毛重0.3072公克,含包裝袋1只)│├──┼────────────────────────┤│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管(驗前合計毛重1.88公克│││,驗餘毛重1.8780公克,含管2支)│├──┼────────────────────────┤│四│玻璃球吸食器3組│├──┼────────────────────────┤│五│玻璃球6個│├──┼────────────────────────┤│六│殘渣袋2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