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00號
106年度訴字第6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韋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韋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秀慧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