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259號債權人 楊明吉 債務人 張瑀芳 債務人 沈政宏 債務人 張有儀
一、㈠債務人張瑀芳、沈政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張瑀芳、張有儀(原名: 張有珮張游理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張瑀芳、沈政宏、張有儀(原名:張有珮、張游理)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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