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榮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榮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許榮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受刑人許榮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妨害自│拘役20日,如│103年11│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易│104年2月│臺灣彰│104年度易│104年3月│彰化地檢10│││由│易科罰金,以│月15日│103年度│化地方│字第14號│17日│化地方│字第14號│24日│4年度執字││││新臺幣1000元││偵字第10│法院│││法院│││第2120號(││││折算1日││372號│││││││已執畢)│├─┼───┼──────┼────┼────┼───┼─────┼────┼───┼─────┼────┼─────┤│2│傷害│拘役40日,如│103年11│彰化地檢│臺灣彰│104年度簡│104年6月│臺灣彰│104年度簡│104年7月│彰化地檢10││││易科罰金,以│月9日│104年度│化地方│字第433號│30日│化地方│字第433號│21日│4年度執字││││新臺幣1000元││偵字第23│法院│││法院│││第4349號││││折算1日││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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