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蔡雨呈┌──────────────────────────────────────────────────┐│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6年度催字第108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旭麗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100││├─┼───────────────┼──────────────┼────┼───┼────┼───┤│2│旭麗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