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商訴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12號原告新加坡商愛宓凱國際私人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
參加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5月28日以「AVITAanddevice」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之「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洗衣用清潔劑;清潔、亮光、洗擦(去污)及研磨用製劑;含有消毒性之清潔劑;家用清潔及亮光劑;蔬菜洗潔劑;汽車清潔劑;汽車亮光劑;汽車蠟;美容化粧品及保養品;沐浴用化粧品;香皂;蜜粉;香水;香精油;化粧品;刮鬍劑及刮鬍後用製劑;皮膚及身體之保養、護理及清潔劑;非藥用之眼部保養品;沐浴用製劑;個人用除臭劑,防汗臭劑;古龍水;頭髮清潔劑;頭髮保養品,美髮用製劑;非藥用護齒劑;牙膏,漱口水及噴霧式口腔清香劑;防曬品;非藥用防曬品;日曬後保濕乳」及第5類之「醫用衛生藥劑;以維生素及/或礦物質、草藥、草本濃縮為主要成份之營養補充劑;蛋白質粉、維生素及礦物質營養補充劑;減肥用醫療製劑;驅蟲劑及噴霧驅蟲劑;空氣清新劑;地毯除臭劑;消毒劑;醫療用洗淨劑;含殺菌、除臭、消毒功能之醫療用洗淨劑」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丙○○在97年4月28日以上開第0000000號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旋原告於97年
6月16日向被告提出註冊商標分割申請書,請求將原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分割為2件商標,並經被告以97年7月23日
(97)智商0267字第09780319290號函同意將上述註冊商標分割成註冊第0000000號「AVITAanddevice」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類「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洗衣用清潔劑;非人體用之清潔、亮光及洗擦(去污)用製劑;研磨用製劑;含有消毒性之清潔劑;家用清潔及亮光劑;蔬菜洗潔劑;汽車清潔劑;汽車亮光劑;汽車蠟;非藥用護齒劑;牙膏,漱口水」及第5類「醫用衛生藥劑;以維生素及/或礦物質、草藥、草本濃縮為主要成份之營養補充劑;蛋白質粉、維生素及礦物質營養補充劑;減肥用醫療製劑;驅蟲劑及噴霧驅蟲劑;空氣清新劑;地毯除臭劑;消毒劑;醫療用洗淨劑;含殺菌、除臭、消毒功能之醫療用洗淨劑」等商品),及第0000
000號「AVITAanddevice」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類「人體用之清潔、亮光及洗擦(去污)用製劑、美容化粧品及保養品、沐浴用化粧品、香皂、香水、香精油、化粧品、刮鬍劑及刮鬍後用製劑、皮膚及身體之保養、護理及清潔劑、非藥用之眼部保養品、沐浴用製藥、個人除臭劑、防汗臭劑、古龍水、頭髮清潔劑、頭髮保養品、美髮用製劑、噴霧式口腔清香劑、防曬品、非藥用防曬品、日曬後保濕乳」商品並公告在案。被告復以97年9月9日(97)慧商0306字第09790643490號函知參加人此事,並請其於文到1個月內聲明是否就前述第第0000000號商標分割後之各別商標續行異議。
經參加人於97年9月22日聲明僅就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續行異議。本件系爭第0000000號「AVITAanddevice」商標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其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以98年1月14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號『AVITAanddevice』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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