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刑智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聲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曹振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其中違反公司法部分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98年聲減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振宗所犯違反公司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曹振宗因於民國九十四年至九十五年底之間犯公司法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刑智上訴字第十七號(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