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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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28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海德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趙立貴 債務人乙○○債務人士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王亮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海德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乙○○、士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海德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士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據以請求之支票已為提示之釋明。
四、退票理由單。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