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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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3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六號
上訴人 余丁贊 被上訴人屏東縣潮州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王志豐 訴訟代理人 孔哲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五○一號),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斟酌當事人提出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自為事實上之判斷。故在第三審不許為訴之追加。本件上訴人在原審請求命被上訴人「應就坐落屏東縣○○鎮○○段○○○號田面積○點三○八五公頃自地面『向下挖除四尺』,『填土方二尺』整平」,上訴本院後,擴張聲明,追加請求命被上訴人「應就坐落屏東縣○○鎮○○段○○○號田面積○點三○八五公頃自地面『向下挖除五尺』,『填土方四尺』整平」,依上說明,自不能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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